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6民初2012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男,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绍飞,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干部,职务桦川县四马架乡信用社主任,现住桦川县。
被告:李红喜,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
被告:黄丽萍,女,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红喜、黄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以为,因原告在起诉后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因此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丁树明
审 判 员 关辅杰
人民陪审员 张 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宏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