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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02执74号

执行林子卉与赵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子卉,赵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02执74号申请执行人林子卉,女,200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林青江,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系申请执行人父亲。被执行人赵俊,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达斡尔族。被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门晓光,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林子卉与赵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赵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5)爱商初字第45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祥

审判员 田立东

审判员 刘桂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宿晓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