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3执191号被执行人钱邦志,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阳县小关乡飞水村陈家湾组**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以(2016)黔0323刑初98号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钱邦志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钱邦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二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钱邦志罚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钱邦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可以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何世模
审 判 员 吴坤潜
代理
审判员 熊 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黔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