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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1721号

牛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牛某,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1721号原告牛某。被告薛某,女,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晋州市槐树镇槐树村人。身份证号码:1301831987********。

原告牛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诉至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

审判员  吴秀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彩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