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1721号原告牛某。被告薛某,女,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晋州市槐树镇槐树村人。身份证号码:1301831987********。
原告牛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诉至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
审判员 吴秀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彩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