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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民初985号

桥东区天盛烟酒门市与高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985号原告桥东区天盛烟酒门市,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经营者牛金怀。委托代理人秦兰,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光辉。本院在受理原告桥东区天盛烟酒门市诉被告高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桥东区天盛烟酒门市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桥东区天盛烟酒门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桥东区天盛烟酒门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桥东区天盛烟酒门市负担。

审判员 韩 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