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4民初398号
原告:王某,农民。
被告:肖晓,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献县临河乡尹堡寨村人,农民,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肖晓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连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士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