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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4民初398号

王某与肖晓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肖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4民初398号

原告:王某,农民。

被告:肖晓,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献县临河乡尹堡寨村人,农民,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肖晓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连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士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