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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执字第407号

王玉霞与李向军、孙胜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霞,李向军,孙胜波,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霞,女,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营市安泰南区41号楼东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2428197608190048。被执行人李向军,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70725196910050047。被执行人孙胜波,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7112074457。被执行人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北二路125号。法定代表人李向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玉霞与李向军、孙胜波、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633224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张立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