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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3民初590号

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与信阳中坤置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信阳中坤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3民初590号原告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文旭。诉讼代理人张贵春,律师。诉讼代理人郝少华,律师。被告信阳中坤置业有限公司,地址:信阳市新县。法定代表人王波。本院在审理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信阳中坤置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撤回对信阳中坤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负担。

审 判 员 扶元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杨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