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31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1626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许艳平诉XX同居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中,XX和许艳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许艳平自动履行了30000抚养费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钱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31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1626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许艳平诉XX同居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中,XX和许艳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许艳平自动履行了30000抚养费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钱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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