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3民初229号
原告:武汉得时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华顶工业园区A-02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红,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郧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郧阳村。
法定代表人:王子军,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得时利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郧阳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得时利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得时利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得时利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武汉得时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海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