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字3277号原告刘烜。被告李强。
原告刘烜与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王丁丁
审 判 员 李 倩
人民陪审员 张 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彦东附:本裁���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