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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字3277号

刘烜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烜,李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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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字3277号原告刘烜。被告李强。

原告刘烜与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王丁丁

审 判 员  李 倩

人民陪审员  张 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彦东附:本裁���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