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201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辜予与被执行人杨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辜予,杨从新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辜予,男,汉族,1966年5月8日出生,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杨从新,男,汉族,1952年12月4日出生,住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753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辜予与被执行人杨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本金49236元、案件受理费405元均由被执行人杨从新负担。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7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会福

审判员  高 晖

审判员  田 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