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3254号原告宁金龙,男,196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崇明县陈家镇鸿田村XXX号XXX室。被告上海市崇明县公路管理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施汉仁。委托代理人陈子龙,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丽华,女,1979年2月1日生,汉族,住崇明县陈家镇鸿田村XXX号XXX室。
原告宁金龙诉被告上海市崇明县公路管理所、施丽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