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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3254号

宁金龙与上海市崇明县公路管理所、施丽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金龙,上海市崇明县公路管理所,施丽华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3254号原告宁金龙,男,196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崇明县陈家镇鸿田村XXX号XXX室。被告上海市崇明县公路管理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施汉仁。委托代理人陈子龙,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丽华,女,1979年2月1日生,汉族,住崇明县陈家镇鸿田村XXX号XXX室。

原告宁金龙诉被告上海市崇明县公路管理所、施丽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