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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湾法执字第634号

刘世彬、李结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世彬,李结球

裁判文书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执字第634号

被执行人:刘世彬,男,汉族,1972年3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被执行人:李结球,男,汉族,1954年9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关于刘世彬、李结球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湾法刑二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刘世彬应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494.6万元给被害人,缴纳罚金人民币503万元;

二、李结球应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236.34万元给被害人,缴纳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因被执行人刘世彬、李结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世彬应负担申请执行费77280元,被执行人李结球应负担申请执行费54217元。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权利人李伟平意见,李伟平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刘世彬、被执行人李结球现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权利人李伟平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湾法执字第6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湘元

代理

审判员  杨创涛

人民陪审员  钟容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廖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