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执字第634号
被执行人:刘世彬,男,汉族,1972年3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被执行人:李结球,男,汉族,1954年9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关于刘世彬、李结球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湾法刑二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刘世彬应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494.6万元给被害人,缴纳罚金人民币503万元;
二、李结球应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236.34万元给被害人,缴纳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因被执行人刘世彬、李结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世彬应负担申请执行费77280元,被执行人李结球应负担申请执行费54217元。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权利人李伟平意见,李伟平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刘世彬、被执行人李结球现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权利人李伟平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湾法执字第6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湘元
代理
审判员 杨创涛
人民陪审员 钟容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廖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