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81民初1985号原告张增平。被告邯郸市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起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增平诉被告邯郸市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增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增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增平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郭利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夏天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