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2259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孙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万 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滕真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