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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2259号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2259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孙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万 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滕真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