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6执101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与黄如军、张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黄如军,张玉荣,安徽凤阳九鼎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01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住所地凤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56637938XU。

负责人:彭红艳,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宋张弟,该××员工。

被执行人:黄如军,1972年0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张玉荣,1973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安徽凤阳九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组织机构代码68081436-5.

法定代表人:傅林土,该××总经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与黄如军、张玉荣、安徽凤阳九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皖1126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凤阳九鼎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凤阳九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3442.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乃军

审 判 员  胡之水

审 判 员  卞文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欧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