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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4执216号

庞世连申请执行薛建祥、薛晓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庞世连,薛晓峰,薛建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庞世连,男,汉族,1958年11月26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坪桥镇老坬界行政村朱家崾岘村。被执行人薛晓峰,男,汉族,1989年8月1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真武洞镇关仙咀村。被执行人薛建祥,男,汉族,1960年10月27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真武洞镇关仙咀村。申请执行人李喜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庞世连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薛晓东、薛建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货款本金25200元,诉讼费450元,执行费353元。2016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庞世连自愿撤回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216号案件的执行,该撤回执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2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增兵

审 判 员  杨新平

代理

审判员  强秀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婵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