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645号申请人石家庄新世纪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浩飞。被申请人赵永昌。被申请人席敬欣。石家庄新世纪典当有限公司申请赵永昌、席敬欣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张献刚执行员 李志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