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孔现辛,男,194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赵寨子镇孔堂村。申请执行人孔庆勇,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赵寨子镇孔堂村,系被告孔现辛之子。被执行人杨希利,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姜店镇鲁庄村。被执行人董振泉,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姜店镇董后村。被执行人洪保国,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姜店镇蔡楼村。申请执行人孔现辛、孔庆勇与被执行人杨希利、董振泉、洪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聊民一终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孔现辛、孔庆勇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希利、董振泉、洪保国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冻结了董振泉、洪保国工资收入,需到期提取,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执行标的金额48470元及利息,均未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聊民一终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华
审判员 王良军
审判员 韩保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麻庆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