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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民申5号

宫振华与付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宫振华,付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宫振华

委托代理人:宫云海

被

申请人:付饶再审申请人宫振华因与被申请人付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朱铁军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本案,葛善贵、张登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宫振华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七)项之规定,特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2016)鲁021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原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被申请人已搬离所租赁房屋。对这一基本事实,双方均予承认,且有双方所签的租赁合同为证,不属于“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申请人所称审判组织不合法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宫振华的再审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铁军

审判员  张登科

审判员  葛善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 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