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宫振华
委托代理人:宫云海
被
申请人:付饶再审申请人宫振华因与被申请人付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朱铁军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本案,葛善贵、张登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宫振华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七)项之规定,特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2016)鲁021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原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被申请人已搬离所租赁房屋。对这一基本事实,双方均予承认,且有双方所签的租赁合同为证,不属于“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申请人所称审判组织不合法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宫振华的再审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铁军
审判员 张登科
审判员 葛善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 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