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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民初938号

罗景弟与董钊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景弟,董钊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938号

原告:罗景弟,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6098。

被告:董钊宏,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身份证号码:XXX629X。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景弟诉被告董钊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景弟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景弟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景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罗景弟负担。

审判员 王 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土娟速录员 陈逢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