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938号
原告:罗景弟,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6098。
被告:董钊宏,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身份证号码:XXX629X。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景弟诉被告董钊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景弟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景弟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景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罗景弟负担。
审判员 王 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土娟速录员 陈逢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