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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221民初433号

杜某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3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杜某某,田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1民初433号原告杜某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因与被告田某和好,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本案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玉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冶兰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