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1民初433号原告杜某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因与被告田某和好,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本案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玉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冶兰香 搜索“”
杜某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1民初433号原告杜某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因与被告田某和好,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本案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玉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冶兰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