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605号原告颜士芹,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王连旭,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王桂芬,女,约40岁,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士芹与被告王连旭、王桂芬、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所写的被告王桂芬的住所地,本院无法找到,无法向被告王桂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本案依法将公告送达。本院曾通知原告,限原告在7日之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期满后,原告未按时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4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吴广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艳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