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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9执16号

留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留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9执16号申请执行人留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何爱军,住所地留坝县紫柏路**号。被执行人高俊,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10日,住陕西省留坝县。申请人留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留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调解书:高俊在留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26511元(算止2015年1月31日),于2015年7月8日前偿还利息10000元,下余利息16511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自2016年1月起,每6个月支付本金及利息6000元,至本笔借款本息归还完毕止。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高俊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留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高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因被执行人高俊于2016年6月25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留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及利息109182.20元并承担执行费298元,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留坝县人民法院(2015)留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励冰

代理

审判员  王 华

代理

审判员  陈忠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