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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352号

山东天衢电子有限公司与李义卫、程峰、XXX建工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天衢电子有限公司,李义卫,程峰,X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衢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俊松,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义卫,男,197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程峰,男,1966年8月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XXX,男,1970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23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XXX在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堂支行的账户存款16万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李义卫在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堂支行的账户存款16万元。

三、冻结被执行人程峰在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街支行的账户存款1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洪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