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8954号原告钱士福与被告钱士城、李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钱士福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士福撤回起诉。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陆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焱 来自
钱士福与钱士城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8954号原告钱士福与被告钱士城、李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钱士福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士福撤回起诉。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陆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