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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8954号

钱士福与钱士城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8954号原告钱士福与被告钱士城、李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钱士福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士福撤回起诉。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陆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