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刑初79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志跟,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0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赌博,分别于2009年6月11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09年10月26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现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1日被抓获,先因赌博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后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2016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6)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志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芊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志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9日至21日期间,戴某、徐某、李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永嘉县江北街道新江路19号陈某(已判决)的出租屋内开设赌场,被告人周志跟于21日晚搭股入伙。赌场以扑克牌赌“十二门”的方式坐庄赌博,吸引附近赌客前来赌博。赌场内,黄某(已判决)、“阿青”(身份不清)等人负责做理手,周某(已判决)、“阿才”(身份不清)等人负责放哨,戴某(已判决)负责看场。赌场每晚开设,前后共计3天,每场参赌人员达20人以上。2015年10月21日晚,民警查获该赌场,现场查获涉嫌赌博人员共21人、赌资共计17143.2元,后其中9人因赌博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志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戴某、徐某、李某、黄某、陈某、周某、戴某、钱某、蒋某的供述,证人夏某、周某、王某甲、张某、郭某、李某、连某、廖某、田某、王某乙、陈某、卢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志跟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志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周志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志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黄天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