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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民申45号

商景阳与张洪卫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商景阳,张洪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申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商景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洪卫。再审申请人商景阳因与被申请人张洪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德中民终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商景阳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将李延升给付的34万元全部算成归还被申请人张洪卫的借款债务,孤立的拿“证明”中的两句话来说明,否定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缺乏证据支持。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张洪卫答辩期内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就利息的存在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其起诉主张并无不当,该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商景阳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商景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光辉

审判员  郝全树

审判员  吴东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