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1159号原告赤壁市国土资源局,地址赤壁市瑞通大道198号。
法定代表人:吴达胜,该单位局长。被告湖北博浩旅游商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赤壁市河北大道西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姚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壁市国土资源局诉被告湖北博浩旅游商业开发有限公司P(2013)02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湖北博浩旅游商业开发有限公司已与赤壁市国土资源局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赤壁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壁市国土资源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壁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赤壁市国土资源局。
审判员 覃鹤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