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321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信用社,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
负责人:葛志强,该×××主任。
被执行人:房思美。
被执行人:张合梅,
被执行人:刘军堂。
被执行人:阚吉桂。
被执行人:刘丰堂。
被执行人:郭庆。关于申请执行人莱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房思美、徐金学、刘军堂、阚吉桂、刘丰堂、郭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3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3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光亮
审 判 员 弭 强
代理
审判员 周德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蒋慧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