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2599号
原告:邢某,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赵林超,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女,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
审判员 常启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