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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58号

山东鼎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天时相伴木业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鼎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天时相伴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5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鼎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烟台长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通路71号。被执行人烟台天时相伴木业有限公司(原名称烟台明星钟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桃村镇东部工业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鼎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天时相伴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烟台天时相伴木业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芝民一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小妮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毕昌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苏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