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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71执954号

杜会良与杜忠智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1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会良,杜忠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271执954号申请执行人杜会良,男,1947年10月,汉族,住三亚市崖州区崖城村委会。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被执行人杜忠智,男,1969年7月,汉族,住三亚市崖州区崖城村委会。公民身份号码:XXXXXX。关于杜会良诉杜忠智赡养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6)琼0271民初6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的判决,被执行人杜忠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杜会良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赡养费6000元及医疗费540元,共计654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杜忠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杜会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进行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杜忠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情形,应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杜会良发现被执行人杜忠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琼0271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钟海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理胜附生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