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1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谢荣汉,男,汉族,生于1952年6月15日,安徽省灵璧县人,系玉门市玉门镇南门村*组农民。被执行人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宗亚,系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22435647-9被执行人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天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多科,系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69038867-0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恢复执行申请人谢荣汉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履行案件款119071.4元,并承担执行费1686.07元,共计:120757.47元。因被执行人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账户余额不能清偿债务,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既无固定的办公场所,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查第三人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天水分公司系该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追加第三人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天水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限被执行人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天水分公司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谢荣汉清偿债务120757.47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院经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天水分公司账户有存款可以执行,但在冻结过程中银行回复该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故该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1999)玉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邱文礼
审判员 梁林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