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财保133号申请人姚某。被申请人周某。申请人姚某对被申请人周某拟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申请人姚某于2016年6月27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周某进行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周某名下的房产一处。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姚某5万元的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启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史 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