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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1454号

夏某与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夏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1民初1454号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姚某。被告马某。

原告夏某与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姚某,被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月13日,原告购买了鲁H夏利小型汽车一辆。原被告于年月在曲阜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2月24日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该车归属,一直由男方使用。2015年12月13日被告将车开走。该车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没有依法分割,现要求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离婚后我在2014年9月已支付原告车款5000元,并一直使用该车。

经审理查明,原告夏某与被告马某于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购买鲁H夏利小型汽车一辆。2014年2月双方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2014年9月,双方经协商,被告支付原告车款5000元,并将该车开走使用至今。2016年4月,原告以该车属于共同财产尚未分割为由,诉来本院,要求分割该车辆。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2014年离婚时虽未对本案涉案车辆的所有权明确约定,但2014年9月双方已对该车辆归属达成了协议,且被告一直使用该车辆至今。故该车辆应归被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鲁H夏利小型汽车归被告马某所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万资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