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263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夏露街262号。负责人代万忠,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东霖,男,汉族,1986年10月26日出生,该支行员工,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李杰,男,汉族,1991年1月18日出生,该支行员工,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陈林,男,汉族,1974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周建芳,女,汉族,1973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区支行与被告陈林、周建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唐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