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6民初915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赵德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美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