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267号申请执行人李洪田,男,1956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申请执行人XX,男,198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王金龙,男,1966年12月21日生,汉族,地址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田、XX与被执行人王金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金龙进行了“五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重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臣
审判员 郝国斌
审判员 谢如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 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