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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267号

李洪田等与王金龙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洪田,XX,王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267号申请执行人李洪田,男,1956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申请执行人XX,男,198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王金龙,男,1966年12月21日生,汉族,地址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田、XX与被执行人王金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金龙进行了“五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重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臣

审判员  郝国斌

审判员  谢如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 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