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865号
原告:付克成,男,195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蒙,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西俊,男,195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吴朋举,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王华香,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
委托代理人:戚守民,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克成与被告陈西俊、吴朋举、王华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素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