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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3647号

孟祥成与郝大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祥成,郝大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3647号原告孟祥成,男,1981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被告郝大兵,男,住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成诉被告郝大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祥成经人民法院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发出催交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祥成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夏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丹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