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4执95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与徐波、赵冬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徐波,赵冬梅,徐猛猛,张大真,徐新谋,王福侠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9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住所地兰陵县城会宝路西段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家勤,行长。被执行人徐波,居民。被执行人赵冬梅,户住山东省兰陵县长城镇沙沟西村89号,系徐波之妻。被执行人徐猛猛,居民。被执行人张大真,居民,系徐猛猛之妻。被执行人徐新谋,居民。被执行人王福侠,居民,系徐新谋之妻。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艳东、耿庆玲、陈胜、周兰芬、陈宝安、陈文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324执9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占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