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6执265号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265号杨俊英,女,1953年12月22日出生,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青年街40号。刁志芳,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康宁路古文巷19号本院在执行杨俊英申请刁志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俊英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故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故民二初字第180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 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