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4执23号
申请执行人:刘鑫,女,汉族,1966年6月6日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王永清,男,汉族,1963年2月28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刘鑫和王永清(2015)石棉民初字第41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王永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石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棉民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 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