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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4执23号

刘鑫申请执行王永清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鑫,王永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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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4执23号

申请执行人:刘鑫,女,汉族,1966年6月6日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王永清,男,汉族,1963年2月28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刘鑫和王永清(2015)石棉民初字第41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王永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石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棉民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   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