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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执30号

全青平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全青平,王飞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30号申请执行人全青平,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飞,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泌民初字第0216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全青平与被执行人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豫1726执3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李 森

审判员 陈有辉

审判员 史春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