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338号申请执行人刘勇,男,1983年4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靳鑫琦,男,1982年4月6日生,汉族。刘勇申请执行靳鑫琦借贷一案,本院根据刘勇的申请,依据本院(2015)卢民五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靳鑫琦暂无能力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刘勇申请,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3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陈金斗
审判员 郭新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卫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