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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338号

刘勇与靳鑫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勇,靳鑫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338号申请执行人刘勇,男,1983年4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靳鑫琦,男,1982年4月6日生,汉族。刘勇申请执行靳鑫琦借贷一案,本院根据刘勇的申请,依据本院(2015)卢民五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靳鑫琦暂无能力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刘勇申请,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3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陈金斗

审判员 郭新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卫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