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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3529号

中国XX银行XX支行诉校XX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XX银行XX支行,校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35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XX支行,住所地:XXXX。

负责人:XXXX。被执行人校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中国XX银行XX支行诉校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3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校XX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XX银行XX支行于2016年0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35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赵 凯

代理

审判员 张 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照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