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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426号

杨三成与韩海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三成,韩海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426号申请执行人杨三成。被执行人韩海星。申请执行人杨三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海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4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三成于20016年6月21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4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