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一初字1576号原告上蔡县和店乡水产养殖场。法定代表人张胖领,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范建军,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蔡县和店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苏静峰,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朱好,上蔡县和店乡综治办主任。第三人张金榜,男,汉族,1937年4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蔡县和店乡水产养殖场与被告上蔡县和店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张金榜土地承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等待省高院对张金榜诉上蔡县和店乡人民政府、第三人上蔡县和店乡水产养殖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申请再审复查结果为由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蔡县和店乡水产养殖场负担。
审 判 长 梁平良
人民陪审员 戚金华
人民陪审员 常雪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海涛 关注公众号“”